游目骋怀,仰观宇宙之大******
作者:徐珊珊
近期,在众多粉丝的翘首盼望中,《三体》动画、《阿凡达:水之道》(以下简称《阿凡达2》)等科幻片陆续上映,引发热议。
现实生活中,人类不断探索地球之外的太空奥秘;影视世界里,有关外星球、外星生物、外星景观的影视作品数不胜数,充满了人类对浩瀚宇宙和地外生物的瑰丽想象。
《阿凡达2》海报
动画版《三体》剧照
外星球:蕴藏无限可能
奇幻绚丽的水下景观,千姿百态的海洋生物,震撼人心的海底冒险……《阿凡达2》日前登陆影院,带领观众重返潘多拉星球,探索神秘未知的海底世界。
水之道,连接万物。蔚蓝蕴藏着无限可能,欢迎来到潘多拉星球的全新海域。这个神秘的外星球拥有奇特的地质构造,一座座云雾缭绕的山峰悬于空中。在奇幻风光中,众多奇特的地外生物陆续登场。凭借影片多年来在全球的热度和欢迎度,《阿凡达》里的潘多拉星球,成为光影世界中知名度极高的外星球。13年后,《阿凡达2》继续续写潘多拉星球的传奇,故事背景从热带雨林转向神秘的深海世界。影片精彩的视觉效果获得众多赞誉,有网友评论:“拍得好像去外星取过经。”
去年12月,动画版《三体》上线,该片改编自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同名长篇科幻小说,是三体宇宙这个国内顶级科幻IP的首部影视化作品。这部动画片上映后口碑两极分化,目前豆瓣评分仅为5.0。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该片又引发了新一轮“三体热”。
除了众所周知的潘多拉星球、三体星系外,还有许多外星球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包括《星际迷航2:暗黑无界》中的尼比鲁星、《沙丘》中的厄拉科斯星、《大黄蜂》中的赛博坦星、《星际特工:千星之城》中的千星之城阿尔法、《星际迷航3:超越星辰》中的约克城等。
《星球大战》中的科洛桑星球,是片中银河共和国与此后的银河帝国的首都,星球形象很符合许多人对未来世界充满科技感的幻想。在阳光照射下,科洛桑星球犹如一个能反射出奇特银色光芒的金属球体,“科洛桑”这个名字,即有“闪耀之城”之意。整个星球表面被城市景观及四通八达的交通网所覆盖,摩天大楼高耸入云,悬浮车交叉往来绵延不绝。
“厄拉科斯——沙丘——沙漠星球。”在《沙丘》中,人们眼中的外星球就是行星厄拉科斯的模样。这里是人们梦寐以求、竞相抢夺的“香料”的产地,人们常常用另一个名字呼唤这个干旱的星球——沙丘。家破人亡、颠沛流离的少年保罗在这个宇宙间最危险的星球与命运不断抗争。
科幻片中的外星世界,充满了人类对外星球的绚丽想象,也映射出人类对未来命运的探索和忧思。随着科幻片制作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外星球的想象越来越天马行空,必须借助CG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来合成。不过,从许多科幻片中总能看到一些地球上的风景。例如,《阿凡达2》中,高耸入云的潘多拉星球丛林世界在设计时就参考了我国桂林、张家界的地貌。
神奇生物在哪里?
“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我国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在《兰亭集序》中描绘宇宙景观的古文,去年出现在意大利女航天员萨曼萨·克里斯托福雷蒂的社交媒体上,她在发布一组太空摄影作品时配发了上述文字。
从古至今,仰望星空时,人们常常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地球之外的宇宙世界是什么模样?地球之外的其他星球上,是否有外星人等外星生物存在?
关于外星人的描述,在中外科幻小说、影视作品中层出不穷。在众多影视作品中,哪个外星人给你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是《阿凡达》中的纳美人,还是《E.T.外星人》中意外走失的小外星人;是《星球大战》中的尤达大师,还是《变形金刚》中的擎天柱?
科幻片中的外星人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入侵地球的怪兽型,通常出现在外星人入侵地球、与人类大战的故事中;二是拯救地球型。在《地球停转之日》(1951)中,外星人来到地球警醒人类关心自己和地球的命运;三是不得不流落到地球的“外星难民”;四是与地球人类友好相处的外星人,小外星人E.T.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科幻片中,除了外星人外,外星球上还有许多奇特的外星生物。《阿凡达2》里,潘多拉星球上的发光生物令人印象深刻;纳美人乘着掠波翼龙、伊鲁,穿越风暴徜徉在海中;图鲲迁徙的场景配上气势磅礴的音乐,给观众带来震撼的视听感受。这种体型庞大的海洋生物上天入海,让人不由联想起庄子在《逍遥游》中所说的“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
科幻片的终极提问
人们常说的“硬科幻”和“软科幻”,主要根据科学技术在科幻片中的“硬核”程度来划分。其中,“硬科幻”指严格遵守数学、物理等科学定律的科幻故事,具有科学的合理性与严密的逻辑性;“软科幻”则不太强调科学的严谨性,有时甚至只是运用一些科技元素对影片故事进行“点缀”。
刘慈欣在科幻小说《三体》中,从恢弘的角度展现了地球文明以外的“三体文明”,并由此引出地球文明在宇宙中的兴衰史。由众多科幻片搭建的奇幻世界中,人们反复探讨人类和地球的命运和未来、外星人与地球人能否共处、地球文明和宇宙文明的相互关系等,同时也展现了剧中角色的复杂和多面,关于权术与背叛、恐惧与仇恨、贪婪和欲望、智慧和勇气、希望与梦想的一幕幕不断上演。在科幻片的外壳下,影片内核不断变化,衍生出众多科幻片亚类型,包括科幻+警匪、科幻+爱情、科幻+悬疑、科幻+喜剧、科幻+战争等。科幻片的形式和内容虽然不断变化,但是经常反复探讨的只有一个终极提问:假如科幻片中的灾难性危机变成现实,人类应该如何应对?
刘慈欣曾提出“大灾难中,拯救人类的唯一力量就是科学技术”等观点。《流浪地球》中,太阳系已经不适合人类生存。面对绝境,人类开启“流浪地球”计划,试图带着地球一起逃离太阳系寻找新家园。在动画版《三体》中,“三体人”的母星即将毁灭,殖民地球是这个遥远文明仅存的希望。为了应对危机,地球上的人类成立了最高指挥系统。该片一开篇就是令人震惊的“古筝行动”。人类在巴拿马运河两侧立起由纳米丝构成的切割网,将“审判日”号邮轮进行切割。
科幻片以人类的科学理论为基础,凸显出强烈的科学精神和忧患意识。科幻对科学的预见性和反思性,启迪人们探索更多星辰大海的奥秘,这道光将持续照亮人类的征途,宇宙探索永无止境……(徐珊珊)
原标题:《三体》动画、《阿凡达2》上映,引发人们对科幻片的热议——游目骋怀,仰观宇宙之大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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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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